英格兰是后世的普通法系的代表,以判例为核心的法律制度,判例法就是从中世纪的这个时代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。
当时国王派出了国王法院和巡回法院,在英格兰各地进行案件审理,形成了大量的判例。
这些判例成为后来的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要参考和依据,并被国王确认了法律效力,直接作为法律来执行。
也就是说,相同的案件,只要之前有类似的判例存在,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判例是错的,那么就必须遵照先前的判例来执行,从而形成浩如烟海的判例法。
由于数量太过庞大,使得法官执行法律变得越来越艰难,很多判例又是相互矛盾的,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,多年前的判例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了。
人的观念和思想认识都会发生变化,也会影响判决的公平正义,以往觉得天经地义的判例,在经过若干年之后变得荒唐可笑。
因此赵桓并不以判例法的形式来建立法律体系,那会让百姓无所适从,大陆法系的制定法就来得简单明了多了。百姓可以根据直观的法律规定来预测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。
这对法官的执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,因此赵桓在大宋伊始便推行制定法,而非英国的判例法。当然,这种制定法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,但其基本原则和体系保持稳定。未来一旦统一天下,所构建的中华帝国法律体系必须实现统一。
因此,在英格兰判例法尚未形成的中世纪,赵桓便抢先一步,采用大陆法系的制定法来构建其法律体系。对此,玛蒂尔达和大主教自然一无所知。
赵桓声称拥有适用于神罗帝国的法律体系,可以借鉴过来,并根据英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改试用,这无疑简化了过程,两人岂有反对之理?
他们当然知晓赵桓身为神罗帝国的摄政王,其法律体系在神罗帝国的推行已取得显著成效,那么应用于英格兰也理应毫无问题。
当下玛蒂尔达就让赵桓来负责这件事,赵桓当即便委派了若干精通英语和拉丁文的法律专家,来到英国开始制定英国的法律体系。
同时,从欧洲的法律大学中引进若干的优秀毕业生到英格兰担任法官,以便快速的建立一支经过严格法律培训教育的司法官队伍,包括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等法律人才。
当然对英格兰的警察体系也进行了司法改造,符合现代法律规范要求。
而在赵桓开始建立英格兰的法律体系,对现有司法制度进行改造的同时,玛蒂尔达以摄政王的名义下达了王令,要求各领主贵族拆毁内战期间擅自修建的城堡。
只要没经过王室同意的城堡,一律拆除。
接着又下达了一道王令,取消各贵族和领主的货币铸造权,今后在英格兰流通的货币必须是王室铸币厂制造的货币。
同时玛蒂尔达还下达王令,允许大宋的靖康通宝纸币在英格兰进行流通。
这是她下来之后经过再三思索决定做出的让步,她还是担心对赵桓提的意见断然拒绝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。
因此思前想后,最终还是决定开一个口子,同意大宋的靖康通宝在英格兰作为合法货币流通。